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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面开展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2012年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
  2.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推进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各地可采取从相关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普查员,根据本地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三)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图、专业志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
  (四)实地踏勘。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和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并在工作图上进行标注。
  (六)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具体由市、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处理。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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