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开展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2012年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
2.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推进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各地可采取从相关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普查员,根据本地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三)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图、专业志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
(四)实地踏勘。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和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并在工作图上进行标注。
(六)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具体由市、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处理。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