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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五)依法实施统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如实申报统计调查内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下一级统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服务业统计数据之前,必须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六)加强审核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下管一级”的工作力度,完善服务业数据质量监控评估体系,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变化原因;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组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服务业统计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辖区内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切实抓好部门、行业、系统内的服务统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指导,负责构建覆盖全区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网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宁夏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表),建立健全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制度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分市、县(区)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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