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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1月14日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自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自上而下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7次清理,进一步减少和调整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各部门仍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审批项目依然过多,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审批与监管脱节,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再清理。主动清理和规范现有审批项目,提出取消和调整建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着手代政府编制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会同监察部门研究提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加强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批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下放审批层级,主要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执行;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可取消前置审批。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要突出三个重点领域:一是投资领域。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社会事业领域。要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要认真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要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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