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3)动用政府储备物资。首先动用自治区、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猪肉、食糖、食盐、卫生清洁用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限价供应。
(5)国内货源紧张时,动员外贸企业,积极组织扩大外贸进口。
(6)组织重点生产企业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料供应。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商品储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政府储备。具体储备数量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研究,统一安排储备计划和有关资金补贴,并落实储备企业;同时监督承储企业加强管理,及时轮换储备商品。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商品。
2.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选择当地产品质量好、生产规模较大、交通运输方便的粮油加工、蔬菜生产加工,牛羊、生猪、家禽饲养,卫生清洁等生产加工企业和骨干流通企业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及时掌握重要商品产销情况、商品调动渠道、供货商基本情况,遇突发事件,随时调动相关企业承担有关应急任务。政府应在财力、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3.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分销网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重点监测企业和社会运力,将重要生活必需品配送到确定的若干家应急投放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保证各类商品及时进入零售市场,满足应急消费需求。
(二)经费保障。为调动应急保供企业发挥政府调控市场载体作用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应根据应急保供企业在日常监测和应急波动时发挥调控所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要求财政动用有关调控资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给予应急保供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民航运输“快速通道”,减少交通延误,提高应急商品运输效率,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在必要时,加强运输监管,控制货源流出。
(四)治安保障。自治区物价、工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