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手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201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工商、卫生、税务、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牛羊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牛羊屠宰检疫工作。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