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