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