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