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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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