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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三十二)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制订全区交警大队、中队警力配置规划,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切实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交警中队,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四)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将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按照民警与协管员1:3的比例为各地配备交通协管员。(公安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五)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等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2012年设置率达到50%,2013年达到10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监、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六)建立对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以及道路竣工验收等阶段全面落实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公安、安监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十七)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八)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制度。(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九)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四十)加强三轮汽车、摩托车管理。按照“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鼓励农民群众入户办证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村地区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2012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到60%,驾驶人持证率达到70%,2013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到90%以上,驾驶人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公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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