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作如下责任分工。
一、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安监局、综治委、文明办等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自治区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安厅配合,2012年1月底前完成。)
(四)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推广灵武市、红寺堡区做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每个村、组、社区设立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司法助理员、农机安全管理员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村、组、社区配齐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协助公安交管和农机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公安、司法、农机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六)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2012年1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管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
(七)监督驾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缩短培训时间,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对挂靠经营、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驾校和教练员进行清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