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
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依据部分增加“国务院《
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化艺术和民俗风情等。”
三、在第六条第(五)项中增加“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旅行社设立许可事项,受理旅游企业备案事项。”
四、将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不得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五、将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到所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
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买卖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