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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补充意见


  四、对于在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中设定为宗地外已建安置房返还和安置房建设资金条件的,区政府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审核已建安置房建设成本,并予以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区政府认定的建设成本在宗地挂牌方案中予以明确,待宗地挂牌成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返还给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统筹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委托挂牌申请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书。市城乡规划局只对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拟挂牌转让村民遗留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

  六、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遗留安置用地项目清单,并牵头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条件的落实情况。

  七、对于遗留安置用地处置后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和住宅用房等房产,以及土地成本、出让金、增值收益部分、房屋销售价款等资产,各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村民遗留安置用地处置后的资金返还、挂牌条件落实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监管把关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遗留安置用地进行市场运作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后划拨给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工作。

  九、已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股权需转让的,需提出初步方案,区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后,依法经该村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并征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再按程序上报,依法公开挂牌处置。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公司所占股权需转让的,需凭村民大会决议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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