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行“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生产服务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准。
(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对物流仓储设施、研发设计、服务外包基地等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性质的,按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出让。
(三)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和省支持项目时,要将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作为重点考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要重点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项目(企业)进行支持,市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重点予以倾斜。
(五)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等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和信用担保业务。
(六)大力支持为制造业直接配套服务的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我市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及第三方重点物流项目,根据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或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鼓励企业深化主辅分离。对当年从大型制造企业成功剥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分离后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性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八)鼓励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对当年在我市新设立、且进入国内同行业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发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支持我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利用产业资源优势,创新服务模式,由单一制造向高端综合服务转型,每年选择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进行试点,可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