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关于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为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不仅能够细化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够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看,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仅是推进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近几年,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速18%以上,目前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4.6%。但是,生产性服务业滞后于制造业和农业发展,在供给能力、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国内发达城市,不能满足三次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尽快弥补不足,并逐步实现超前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两大目标,立足于中心城市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条件,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融合互动发展,全面提升金融、物流、信息、科技、商务、专业技术和职业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整体规模和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中心城市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