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1.深入开展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按照
行政强制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行政强制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完成清理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我市清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2.完善当事人权益保护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把保护当事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3.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继续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备案审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