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严格规范清理实施主体。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
《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1.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行政执法权限,严格区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本系统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