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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沈政发〔201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沈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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