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11〕232号)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经商市国土房管局,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经营服务性质的设施)应当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由承租人按照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交纳,其中:住宅的保证金由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证金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市公租局开设保证金专户应报市财政局审批,业主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保证金收缴及退付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于收到承租人缴纳保证金的当日将保证金全额存入保证金专户,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