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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4号)


  《邢台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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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以下三项:
  1.车辆通行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本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征地管理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百分之十五。
  (三)按规定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从市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规定提取:
  1.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五;
  2.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二;
  3.工业消耗用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七;4.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百分之十。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配套;
  (二)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
  (三)市城区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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