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1〕40号)
各区县教育局、综治办、卫生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市教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5号),制定了《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安全管理,提升看护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看护点幼儿安全,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5号),参照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沪教委基〔2006〕68号),制定本要求。
一、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与分工
区县各街镇对区域内看护点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职责,要全面了解区域内看护点数量和安全状况,及时做好排摸工作。教育、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对看护点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一)园舍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