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财政部门提交的绩效预算草案,决定绩效预算公开的范围;
(三)审查财政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决定绩效评价公开的范围;
(四)审查审计部门提交的绩效审计报告,决定绩效审计报告公开的范围;
(五)审核批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对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秘书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建议,提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受理和复核有关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县区比照市级设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受政府委托,依据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问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绩效论证评估;对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或虽然编制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时间批复预算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对绩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经督促仍未纠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审查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七)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部门实施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九条 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