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评审的原则,及时出具真实、准确、合法的评审结论。
第六条 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下达预算、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是指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3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核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变更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