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2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任务;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