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渝府〔2011〕140号)
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追认冯光国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酉阳府文〔2011〕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11年9月8日16时,冯光国同志(男,土家族,1952年2月15日生,生前系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1组村民)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其牺牲情形符合国务院《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
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为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