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类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方式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六)完善财税扶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全市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担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七)完善土地政策。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凭非营利医疗机构批准文件等资料申报办理用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八)医保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九)支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局。
(十)支持合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市卫生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实行统一审批。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单位,并优先审批购置相关医疗器械。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科委。
(十一)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改革试点。支持全市医师科学合理流动,在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区域内,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允许的前提下,到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以提升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