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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1〕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形成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格局。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建成多元化、有特色的优质非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主要目标。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多种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40%、20%;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次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统筹规划。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未来5年,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优先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社会资本。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结构合理。引导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两翼”地区、城市新区等举办规模适度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或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在我市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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