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张家口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2号)、《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意义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基金安全和失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失业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统筹模式及目标
(一)实行统收统支模式。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实现公平共享目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三、市级统筹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核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
全市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月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