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内外任何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所捐资金,须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捐款帐户(人民币账户: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帐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外汇账户: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帐号:A/C No.00081308091014;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汇款用途上要注明“绿色张家口基金”。
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要将捐资额报送本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大街林业大厦。邮编075000;电话:0313-4012093;传真:0313-4012093),办公室代发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开具的捐赠发票和捐赠纪念证书。
中国绿化基金会除留存7%的管理费外,其余资金将全部汇入本基金管理办公室,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干部职工的捐款,由本单位统一收取汇至中国绿化基金会捐款帐户,同时将捐款人名单报送本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名单将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开具的捐赠发票和捐赠纪念证书统一交给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发给每位捐赠者。
第七条 凡须签署捐赠协议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均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同时在本基金管理办公室留存副本,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向本基金的公益捐赠,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捐赠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本基金领导小组按照其捐赠额给予奖励。
一、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5万元以下,个人捐赠1万元以下,将在张家口林业网、绿色张家口基金网等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5万元至50万元的,个人捐赠1万元至5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张家口日报》、张家口广播电视台予以公布。
三、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个人捐赠5万元至25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致感谢信。
四、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个人捐赠25万元至5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可给予纪念林冠名荣誉并立碑纪念。
五、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个人捐赠50万元至1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张家口市绿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予以表彰,并授予张家口市绿化奖章。
六、企业、单位、团体等捐赠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捐赠1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绿化张家口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使用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执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专项用于张家口市的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