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张家口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张家口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张家口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张家口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中国绿化基金会为张家口市造林绿化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属于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张家口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本基金领导小组”),接收中国绿化基金会拨付的项目资金,依法做好本基金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
(二)确定本基金的使用方向;
(三)组织造林绿化项目实施;
(四)做好本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家口市林业局,负责项目资金接收、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宣传推广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本基金的募集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广泛参与、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依法募集,专项用于张家口市造林绿化公益事业。
第五条 本基金实行条块结合原则,避免重复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