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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2012修正)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的义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八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临床用血时,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3倍的血液,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的血液。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者享用临床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书、本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血收费单据等,到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准报销免费用血量内的临床用血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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