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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2012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加强血液管理,适应本省临床用血、安全用血的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的公民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的采血与供血,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供血机构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获取报酬的行为。

  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血液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推进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采供血机构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重点资助血液中心和区域性血站的基建和事业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采供血机构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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