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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201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

  二、条例中的“本省”修改为“本经济特区”。

  三、条例中的“医疗用血”修改为“临床用血”。

  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

  五、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六、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七、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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