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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

  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 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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