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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 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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