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省长 王国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省政府对截止2011年10月30日现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规章、3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1、将《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
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
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
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