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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年在5件(包括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

  第七条 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等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八条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每半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经整理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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