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具体承办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