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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七)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

  (八)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九)加强基本药物分类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获得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陈列药品和标示警示语,依据医生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省增补品种实行抽检全覆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性抽检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

  (十一)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及绩效评估。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评估。基层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建立处方点评制,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十二)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区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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