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在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航道、海事、水务(利)等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其它工作应执行交通运输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三)其它
码头前方增加或更新装卸设备,项目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码头、堤岸结构进行检测评估,检测结果报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涉及码头、堤岸结构安全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测结果情况要求项目业主按维修工程或加固工程的建设程序申请建设。增加或更新装卸设备不涉及码头、堤岸结构安全的或者是码头后方增加或更新设备的,相关资料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三:
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
⒈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对钢结构的码头要制订定期防腐蚀措施。
(10)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1)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⒉堤岸
(1)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堤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对于浆砌块石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挖泥时应保证在堤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应加强对堤岸的日常观测,并建立日常观测资料档案。常年被冲刷的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5)若堤岸发生沉降、变形、砂土流失等情况,危及堤岸安全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水务(利)主管部门。
⒊港池
(1)码头前沿港池水深应定期测定,经常维护,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对码头前沿冲刷严重,影响码头、堤岸安全的应及时处理。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⒋堆场道路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尝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内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进水口、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⒌其它:
(1)未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善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附录四:观感质量检验(查)表
表4-1: 重力式码头
码头第
泊位 建造时间:
年
结构式(对应打√号):□自然基础砼底板浆砌,□木桩低承台浆砌,□砼桩低承台浆砌、 □现 浇 砼, □扶 壁, □圆 筒, □沉 箱, □其 它
序号
| 项目
部位
| 结构名称
| 检验(查)
单元和数量
| 检验(查)
方法
| 允许偏差(mm)
及措施
| 检查现状
|
有
| 否
|
1
| 上
部
区
| 码头结构顶面及其后向一定范围的地面突然下沉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及水准仪量
| 该三者情况同时出现时,为码头整体滑动坍塌预兆,要结合前沿水深、河床地质资料、序号5、7情况,先停止作业,移走对应范围堆存物,由专业部门进一步鉴定。
|
|
|
2
| 码头后面一定距离的地面出现裂缝和断裂
| 结合结构材质和近期使用情况
|
|
|
3
| 墙体后仰、底部突出
| 取3点,每点垂线用钢尺或经纬仪量两端
|
|
|
4
| 码头前沿位移、变形
| 整个
码头区
| 取2点拉直线或经纬仪量
| 结合原施工误差,新位移≤30
|
|
|
5
| 水
位
变
动
区
| 墙后倒滤口(井)“漏沙”
| 每个
排口
| 低、枯水位时,对每排水口观察是否有浊水并夹有细砂
| 结合墙后地面局部下陷情况,开挖鉴定(有卸荷板结构的,挖至板底标高)。
|
|
|
6
| 墙体(胸墙)纵、横向裂缝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缝宽≯15,及时灌(填)缝隙,跟踪观察检查。
|
|
|
7
| 墙体正面竖向倾斜(墩台分正面和侧面)
| 每个
泊位
取2点
| 同序号3
| 前倾
| 0
|
|
|
后倾或(侧向)
| H/100
|
8
| 承台底部裂缝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0.4,结合序号6资料、减荷使用。
|
|
|
9
| 主要辅助设备
| 系船设施:柱、环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
|
10
| 防撞设施:木、橡胶、钢护舷
| 每个泊位每根护舷
| 观察检查
| 完好,油品码头不得选用钢护舷。
|
|
|
11
| 护轮槛、车挡墩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