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实体斜坡道
| 完好,无沉陷塌坡
|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变形
| 普遍沉陷、塌坡、变形
| 沉陷、塌坡
严重
|
2
| 固定式引架(架空斜坡道)
| 结构稳定,无沉降变形,混凝土表面完好
| 基本稳定,略有均匀沉降且不超过允许值,混凝土表面基本完好
| 局部有不均匀沉降,略超过允许值且在缓慢发展,混凝土普遍损坏
| 沉降变形明显且继续发展,混凝土严重损坏
|
3
| 浮码头
| 完好
| 基本完好
| 损坏
| 严重损坏
|
4
| 活动式引桥
| 主要结构完好,无变形
| 主要结构基本完好,无显著变形及裂缝
| 主要结构损坏,局部变形、裂缝
| 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
表4 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整体稳定
| 稳定
| 稳定
|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允许值,发展缓慢
| 沉降与位移明显,且继续发展
|
2
| 板桩
| 完好
| 基本完好,腐蚀量、裂缝宽度、各段间相对变形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 略有损坏,腐蚀量、裂缝宽度、各段间相对变形超过设计允许值
| 严重损坏
|
表5 堆场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基础
| 完好
| 基本完好,局部略有沉降
| 不均匀沉降严重
| 基础破坏
|
2
| 面层
| 完好、平整
|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损坏、龟裂
| 面层普遍损坏、龟裂、凹凸不平
| 损坏严重
|
附录二
港口设施一级、二级维护工程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建设程序,促进港口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省未出台内河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即二级维护)、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建设管理有关的办法或规定之前,港口设施维修、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办法分类管理。
(一)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建设管理即二级维护管理
⒈港口设施维修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⒉港口设施维修工程设计(附检测结果报告),由码头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修编完善设计文件送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维修工程相对复杂的,可进行设计咨询,并邀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⒊港区内堤岸的维修工程,由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水务(利)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业主应将修编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抄送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⒋港口设施维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招投标活动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⒌维修工程按“谁审查、谁验收”原则进行验收。
(二)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即一级维护管理
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应包括勘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程序,参照沿海港口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按以下办法实施。
⒈勘测管理。港口设施加固工程的勘测单位应具有相应水运工程勘测资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勘测工作。
⒉设计管理。港口码头加固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施工图设计由码头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加固方案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⒊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港口设施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招投标活动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⒋工程施工。港口设施加固工程施工前,项目业主应向海事、航道、水务(利)等相关部门申报,同时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经海事、航道、水务(利)等相关部门许可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⒌质量监督。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⒍交工验收。加固工程交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加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加固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