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居住登记及领证
第七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两类,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对流动人口办理住宿登记、招工、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村)委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等处住宿、医院住院、学校住宿或培训以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持有《临时居住证》,在绍兴市区、县(市)连续居住满三年(持有暂住证时间可计入在内);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或劳动教养记录;
(六)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七)居住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人口属于居住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可不受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三)《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