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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3号),进一步发挥行政学院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学院的职能定位、总体要求和主要职责
  (一)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加强行政学院工作,不断强化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二)行政学院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工作大局,以提高公务员素质、行政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开放办学,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坚持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具备条件的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行政学院设置,理顺领导体制
  (四)省政府设立省行政学院,市政府设立市行政学院,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政府设立市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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