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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十三)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在整合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省节能监察局。积极推进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辖市全部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县级基本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完善省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提升能耗指标预测预警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到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组建省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到2015年,建成一批污染源监控中心和省级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建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监测中心。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五十四)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结果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有关行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省直管试点县(市)2010年能耗指标由省统计局另行公布。

  (五十五)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发展改革、环保、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能源、畜牧、电力、石油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节能减排指标跟踪监测,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

  (五十六)严格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任务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强化各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相关部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的考核结果通报组织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通报省国资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范围,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五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各类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各类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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