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加快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发布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改造为主要途径,通过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手段,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九、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十七)强化节能减排差别化管理政策。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建设,严控限制类项目建设,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的能源利用管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行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钢铁、铁合金、锌冶炼、水泥、电石、烧碱、黄磷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制定差别化的环境指标管理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管理办法,开展环境总量预算,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三十八)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三十九)推进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扩大征收范围。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四十)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建立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四十一)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完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
(四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节能减排。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三)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对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机、节能灯、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汽车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对达到行业“领跑者”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