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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等文件规定,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及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和基层负担。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妥善解决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税费缴纳问题。
  (五)优化审批方式。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审批协调,对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及时处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行联合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项目管理,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一)分解落实任务。根据省政府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部署和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市政府按年度同步下达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利用计划,与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用地单位签订年度消化利用目标责任书。未明确或未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各地不得安排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严格项目准入。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审查,对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研究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开展工业项目准入评估,今后未达到准入评估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实施项目跟踪。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农转用报批前落实前期手续报批责任人,农转用项目报批后,发改、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建设项目落实审批责任人,对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批职能部门要根据农转用项目台账按月向各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
  (四)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和监管,对已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同步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实地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通报制度。
  (五)开展督查考核。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超额完成年度消化利用任务的行政区域,市政府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将未完成的消化利用任务增加到下一年度消化利用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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