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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五)加快村级留用地开发。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留用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快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资金短缺而长期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由政府收储后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应税费后全额核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直接取得房产的,也可在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待项目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房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加强国家和省属用地跟踪服务。国家和省属单位用地项目农转用批准满2年仍未供地,经上门服务仍无法确定供地时间的,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提出落实项目责任、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转报省政府。同时,协助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为国家和省属项目加快供地和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积极完善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已用未供项目供地手续。
  (一)妥善处理已用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中,2011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供地审批手续;2011年1月1日以后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查处后予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1.对成片开发范围内未办理前期手续的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按现状测绘,提供用地申请书、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征地手续完成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规划部门在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上签署同意实施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2.对已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前期手续的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原审批资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在项目用地预审或征地受理时间内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延期手续。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的,由发改、规划部门补发或出具查档证明。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用地申请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农转用批文、勘测定界图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区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中部分被非住宅项目占用,经测绘后,对住宅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按上述方式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登记发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4.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报批的用途与现城市规划不符的,按原规划用途完善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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