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沿海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本区域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细化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应急预案的备案、检查和评估等制度,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涉海大中型企业、沿海和海岛地区学校、沿海人口密集区及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等,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应对主要海洋灾害。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发布后,或海上溢油、化学品污染及核泄漏(核辐射)等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准确研判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相应灾种应急响应要求,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程序,有序组织应急疏散、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及灾后救助等工作,认真落实疫病防控、卫生监督等措施。
(三)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省和沿海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具体工作由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实施。依托现有沿海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涉海企事业单位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做好海洋灾害应急保障准备。统筹民政、防汛防台、卫生、海事等各方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各项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已建的各类防灾避险场所及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落实海洋灾害应急避难点。
五、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海洋防灾减灾管理责任制,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摆上平安市、县(市、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各级防汛防台指挥部要按照《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指挥协调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统筹推进全省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沿海市、县(市、区)要把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主要海洋灾害特点,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海洋灾害防御方案。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或方案要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