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一)建立健全海洋综合观测网。按照统筹安排、共建共享的要求,整合有关设施资源,初步建成覆盖海岸带、海岛及近海、外海的海洋灾害观测网。力争到2015年,85%的沿海县(市、区)有1个以上海洋观测站(点)。合理布局海洋灾害观测站点,重点完善沿海人口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海洋灾害防御薄弱点的综合观测设施,推进重点海域海上浮标、海上石油平台观测站、综合观测平台和海上移动观测点建设,在重点开发和保护的海岛增设观测站(点)。
(二)增强重大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能力。加强海洋观测预警预报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以省市两级为主、县级为辅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深化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加强风暴潮、赤潮、巨浪、海啸等重大灾害关键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建立精细化数值预警模式。加快海上核泄漏物、溢油、危化物和失事目标搜救等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及预警技术研发,及时准确提供漂移方位、污染范围等辅助决策信息。
(三)建立海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海洋与渔业、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海事、交通运输、海防、地震等部门的海洋灾害观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推进现有海洋观测通信网络升级,建立海洋数据实时传输专用网络和省级海洋观测数据平台,实现对海洋灾害实时监测监控。依托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通过设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沿海市县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各级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渠道,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重大突发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能快速有效传递到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居民。在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港口物流区、临港工业区、重大涉海工程与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播发灾害预警信息。实施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努力实现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覆盖沿海所有船舶。各类媒体及电信运营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播发、刊载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知识,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插播等方式第一时间播报。
四、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