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村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申领或变更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建立社员名册,完善社员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规范运行。行政村合并后要同步设置新的村经济合作社,做好集体资产融合和账户合并工作,实现“并村并账并心”。合并方案经民主程序决定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撤村建居后凡有农村集体“三资”的,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二)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清查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做好台账,及时记载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及时核销。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应当登记承包和租赁单位、期限、金额等。农村集体土地要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要按法律规定建立家庭承包经营登记簿。
(三)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制定具体规定。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户头。村级各类收支要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他人和组织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规范票据管理制度,村级收支都要应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和国家规定的票据。规范非生产性支出制度,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干部固定补贴人数。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等,应按规定的金额或面积由村、乡镇(街道)、县(市、区)分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大额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四)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已建成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管理模块,升级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尚未建成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建设,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直接建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信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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